(2013)万法行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熊登奎诉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登奎,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万法行初字第00126号原告熊登奎,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上海支路。被告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法定代表人张宏志,支队长。原告熊登奎诉被告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原告熊登奎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登奎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登奎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登奎负担。审 判 长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李建辉人民陪审员 牟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