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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8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朱守兵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守兵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612号罪犯朱守兵,男,195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5月18日以(2010)合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守兵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皖刑终字第0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朱守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守兵系病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6月至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司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守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守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