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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荥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许东顶与杨自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东顶,杨自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荥执字第862号申请人许东顶。被执行人杨自立。本院在许东顶申请执行杨自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2013)荥民二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五万五千零四十三元六角,受理费一千一百七十七元。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自立银行存款六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