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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李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青岛莱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州华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莱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以香,德州华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莱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勇,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以香,男,汉族。被执行人:德州华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书珍,职务经理。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2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华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鲁Nxxx**号的货车,现该车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待拍卖后将款项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李民初字第24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门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