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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8-12-18

案件名称

王兴喜与李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兴喜;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0838号 原告:王兴喜,男,193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代理人:武发支,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峰,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喜与被告李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喜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兴喜撤回对被告李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原告王兴喜负担。 审判员  何茹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