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5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杜运林与林崇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运林,林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5217号原告杜运林,男,1951年6月2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林崇杰,男,1957年6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济宁市中区,现住胶州市。本院认为,原告杜运林所提供的被告姓名错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运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