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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民初字第1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房修凯与陈燕、王向青、孙永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修凯,陈燕,王向青,孙永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1154号原告房修凯。委托代理人房修楼,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燕。被告王向青。被告孙永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房修凯诉被告陈燕、王向青、孙永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向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向青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修凯撤回对被告王向青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史华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