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陇执字第001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张陇军诉崔建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陇军,崔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180-2号申请执行人张陇军,男,生于1972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崔建龙,男,生于1972年10月8日。本院在执行张陇军诉崔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崔建龙偿还张陇军借款计26万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受理费、保全费由崔建龙负担702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仍未履行。后崔建龙外出查无下落,经查询崔建龙在银行有部分存款,划拨崔建龙银行存款执行了138858.00元,法院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崔建龙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张陇军同意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崔建龙由执行能力时其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建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