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潍城执字第7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张学刚、与李长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刚,李长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748-3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刚。被执行人:李长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刚与被执行人李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伟川审判员  马 骏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