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3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金妙芳与许益锋、许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妙芳,许益锋,许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566号原告:金妙芳。委托代理人:何泽华。被告:许益锋。被告:许磊。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妙芳与被告许益锋、许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妙芳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丹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伟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