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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镇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杨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9)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镇刑初字第7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26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3)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斐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饮酒后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沿镇海区林庙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望海楼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杨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33.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杨某的身份证明、执勤报告、呼气酒精浓度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杨某在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5日应折抵刑期。据此,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亚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夏静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