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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郭士利与王彦荣、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士利,王彦荣,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郭士利,男。被执行人王彦荣,男。被执行人贠涛,男。本院在执行郭士利与王彦荣、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的(2013)榆民一初字第01096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郭士利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欠款人民币1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30元、执行费17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士利与被执行人贠涛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贠涛一次性偿还郭士利人民币12万元,案件受理费2030元、执行费1730元郭士利自愿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榆民一初字第010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项志军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