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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吴海艳与王旭红居间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艳,王旭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吴海艳,女,1982年3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委托代理人张志新,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旭红,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富拉尔基区宏运车中介业主,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艳与被告王旭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艳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海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海艳负担。审判员  吴晓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