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吴海艳与王旭红居间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艳,王旭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吴海艳,女,1982年3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委托代理人张志新,黑龙江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旭红,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富拉尔基区宏运车中介业主,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海艳与被告王旭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海艳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海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吴海艳负担。审判员 吴晓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