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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郭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冯彦军,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冯灵铃,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郭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素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敏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