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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楼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挚与被告岳阳福隆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岳阳**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楼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华容县人,住华容县****。被告岳阳**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杨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波浪,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岳阳**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岳阳**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岳阳**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张**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艳红审判员  任福刚审判员  钟 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