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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付学军与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学军,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反诉被告)付学军,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被告(反诉原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建国,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胡跃云,男,1959年3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付学军与被告(反诉原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付学军于2013年11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付学军、被告(反诉原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付学军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学军(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鹤壁市远通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付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窦立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