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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黄民初字第0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郝建军与李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军,李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黄民初字第0271号原告郝建军。被告李艳。原告郝建军与被告李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宏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建军诉称:其与李艳于2011年7月相识恋爱,于2013年7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各有一子,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婚后经常由于经济问题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判令:1、郝建军与李艳离婚;2、双方婚前各有一子,分别抚养。被告李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郝建军与李艳于2011年7月相识恋爱,于2013年7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郝建军遂诉至本院要求与李艳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郝建军与李艳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郝建军、李艳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二人之间只是因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只要双方互相体谅,平时多注意交流与沟通,还有和好的可能,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郝建军要求与李艳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郝建军与李艳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郝建军���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葛宏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英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