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玄商辖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文宝与被告郭年芳、南京世纪之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世纪之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马文宝;郭年芳;南京世纪之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世纪之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玄商辖初字第61号原告马文宝,女,回族,1950年2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李自强、王宁,北京市惠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年芳,女,汉族,1970年9月9日生。被告南京世纪之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法定代表人郭年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京世纪之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郭连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马文宝与被告郭年芳、南京世纪之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世纪之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郭年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认为本案应由被告郭年芳住所地,即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管辖/div>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写明:因本借款发生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现原告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郭年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郭年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80元,由被告郭年芳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凌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