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刑终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柴某甲、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柴某乙、刘某乙、李某丁、魏某甲、姚某甲、刘某辛、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关某甲、马某甲、尹某某、赵某甲、彭某乙甲、赵某乙、白某甲、白某乙、李某戊、李某壬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柴某甲,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柴某乙,刘某乙,李某丁,魏某甲,郭某甲,姚某甲,刘某辛,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关某甲,马某甲,尹某某,赵某甲,彭某乙甲,赵某乙,白某甲,白某乙,李某戊,李某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