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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刑终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柴某甲、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柴某乙、刘某乙、李某丁、魏某甲、姚某甲、刘某辛、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关某甲、马某甲、尹某某、赵某甲、彭某乙甲、赵某乙、白某甲、白某乙、李某戊、李某壬犯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柴某甲,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柴某乙,刘某乙,李某丁,魏某甲,郭某甲,姚某甲,刘某辛,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关某甲,马某甲,尹某某,赵某甲,彭某乙甲,赵某乙,白某甲,白某乙,李某戊,李某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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