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嘉兴良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双筑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良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双筑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473号原告嘉兴良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根。委托代理人徐春。被告杭州双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利兵。原告嘉兴良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双筑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嘉兴良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良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良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00元,由原告嘉兴良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许钟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卢方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