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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二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临江市煤矿棚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连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江市煤矿棚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连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二初字第197号原告临江市煤矿棚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唐永胜,系该领导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德春,临江市煤矿棚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工程师。委托代理人兰忠和,男,临江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涂传早,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连武,男,50岁,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江市煤矿棚户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诉被告临江市宏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连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符合法定条件,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15元,减半收取565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