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鲁商终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3-12-09
案件名称
王海滨、曹立民诉山东三庆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德炬经贸有限公司、济南德众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p.MsoNormal,li.MsoNormal,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div.Section1{page:Section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鲁商终字第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滨,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委托代理人:刘华,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黎明,山东兴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立民,男,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委托代理人:刘华,山东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三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吴立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士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德炬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吴乐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德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吴立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仰曦。上诉人王海滨、曹立民与被上诉人山东三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庆公司)、济南德炬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炬经贸公司)、济南德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众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海滨委托代理人刘华、崔黎明,上诉人曹立民的委托代理人刘华,被上诉人三庆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士宏、德炬公司委托代理人韩勇、德众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仰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左玉勇审判员马红代理审判员王爱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贾宝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