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刑执字第4754号罪犯徐顺贵,男,1968年7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武宁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10)甬镇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顺贵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责令退赔受害单位损失,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顺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顺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2年获监狱年度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顺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对罪犯徐顺贵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顺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敬海
审 判 员 曾娇艳
代理
审判员 尹振国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张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