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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李鸿涛买卖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李鸿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633号原告李建军,男,汉族,1974年2月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高台县。被告李鸿涛,男,汉族,现年约40岁,文化程度不详,农民,住高台县。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建军诉被告李鸿涛买卖欠款纠纷一案,因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案于2013年5月23日中止审理,2013年11月29日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军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审判员  潘海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金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