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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三初字第13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孔文与冀州市宝隆食用油加工厂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孔文,冀州市宝隆食用油加工厂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三初字第1394-1号原告:陈孔文,汉族,1962年7月26日出生,冀州市。委托代理人:周振毅,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冀州市宝隆食用油加工厂。住所地:冀州市南午村镇北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孙荣昌,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陈孔文与被告冀州市宝隆食用油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陈孔文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冀州市宝隆食用油加工厂的银行存款17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孔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冀州市宝隆食用油加工厂位于冀州市南午村镇北工业区(房产证号为00××34号)的房产及(土地证号为冀国用(2010)第6**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私自买卖、过户、变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立华审判员  邢新同陪审员  齐会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秋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