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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执字第12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陈佳诉湖南省湖南海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株洲宾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佳,湖南海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株洲宾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229-1号申请执行人陈佳,女,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海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65号新东方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张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株洲宾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汽车城C区7栋404。法定代表人李伏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佳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湖南海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株洲宾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3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11886.95元,案件受理费25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海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株洲宾利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1218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彭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