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华民初字第1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安扬,安丽,侍兰英与卢兆娟分割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扬,安丽,侍兰英,卢兆娟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064号原告安扬。原告安丽。原告侍兰英。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法延,沭阳桑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兆娟。本院在审理三原告诉被告分割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岩峰人民陪审员 周振军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晨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