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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诸执字第25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任玉华、苏顺修与孙玉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玉华,苏顺修,孙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诸执字第2510-1号申请执行人任玉华。申请执行人苏顺修。被执行人孙玉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玉华、苏顺修与被执行人孙玉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诸朱民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执行员 高玉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