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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罗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伦诉被告罗山县公安局道路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伦,罗山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罗行初字第10号原告黄伦,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青山镇寨里村黄家楼组。被告罗山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王莉,女,该局局长。本院受理的原告黄伦诉被告罗山县公安局道路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伦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胡汉青助理审判员  刘 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保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