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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0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金建梅与李永美、徐传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0467号原告金建梅,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孟凡永,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美。被告徐传伟。被告李洪江。原告金建梅与被告李永美、徐传伟、李洪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建梅的委托代理人孟凡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永美、徐传伟、李洪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建梅诉称,2012年5月3日,被告李永美向原告借款5.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所借款项至2013年1月3日归还,逾期不还承担违约金1万元。被告李永美未按期归还借款,被告徐传伟与被告李永美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洪江系借款的担保人。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归还借款5.2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李永美、徐传伟、李洪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日,被告李永美向原告借款5.2万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金建梅现金伍万贰仟元整(52000元),2013年1月3日还,到期不还收违约金壹万整。被告李洪江系该借款的担保人。后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另查明,被告李永美与被告徐传伟于2002年9月5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9月5日离婚。以上事实,有借条、结婚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借款发生在被告李永美与被告徐传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徐传伟对夫妻共同债务负共同归还的责任;被告李洪江系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永美、徐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金建梅人民币5.2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二、被告李洪江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700元,由被告李永美、徐传伟共同负担,被告李洪江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李永美、徐传伟、李洪江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李秀芬代理审判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陶 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窦敏华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付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