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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余秋娜与徐红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秋娜,徐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870号原告:余秋娜,女,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系义乌市焕佑服饰厂业主。委托代理人:任向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曾玲,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红英,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秋娜与被告徐红英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秋娜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秋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余秋娜负担。审 判 长  王亚萍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人民陪审员  侯化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刘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