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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6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沈民与袁玉龙、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民,袁玉龙,凌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646号原告:沈民,男,1970年4月8日生,汉族,居民,南京市白下区瑞金路4号8幢301室。委托代理人陈贵娥,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军,居民,南京市白下区淮海新村9幢36号301室。被告:袁玉龙,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凌燕,女,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合肥市蜀山区。原告沈民与被告袁玉龙、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民的委托代理人陈贵娥、沈军,被告袁玉龙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凌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民诉称:被告袁玉龙因工程需要资金于2011年8月10日立据借我人民币11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月利息1.5分。此款经多次催要一直无果。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140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袁玉龙辩称:欠款不属实,借条是在我人身受到胁迫下书写的。被告凌燕辩称:与袁玉龙现已离婚,袁玉龙所欠款没有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开支,故对此债务不同意承担。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0日被告袁玉龙因工程需要资金自原告处借款1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于原告。借条载明:“今借沈民人民币壹拾壹万圆整(110000),借款人:袁玉龙2011、8、10”。该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款。2013年7月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140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本金110000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款清息止。被告则坚持辩称意见。由于双方各持己见,本案调解不成。另查,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11月22日双方协议离婚。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借条原件等证据载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应承担民事清偿责任。被告袁玉龙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凌燕辩称欠款没有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开支及被告袁玉龙称借款条据是在受到胁迫所书写,但对此主张两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玉龙、凌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原告沈军借款人民币本金110000元,并自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款清息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80元,由被告袁玉龙、凌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驭 风代理审判员  杜二平人民陪审员  杜洪涛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 俊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