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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9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周宇平、周卓锋与潘细珠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宇平,周卓峰,潘细珠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968号原告:周宇平,女,194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加拿大籍居民,现住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周卓峰,男,195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潘细珠,男,194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原告周宇平、周卓峰诉被告潘细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宇平、周卓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周宇平、周卓峰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思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