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东民初字第2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强、徐成彬与眉山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强,徐成彬,眉山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文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东民初字第2960号原告郭强。被告徐成彬。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强,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眉山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坡区杭州路。法定代表人刘学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游碧勇,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商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文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强、徐成彬诉被告眉山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文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强、徐成彬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强、徐成彬撤回对被告眉山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文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7元,由原告郭强、徐成彬负担。审 判 长 熊碧珍审 判 员 郭旭东人民陪审员 黄亚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一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