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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5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骞与何书义、四川老山磨坊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骞,何书义,四川老山磨坊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511-2号原告王骞,女,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李红卫,女,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聊城市农行职工,住址同上。被告何书义,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被告四川老山磨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金牛露一号。法定代表人何帅,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书义,基本情况同上,该公司职工。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被告于2013年11月28日已达成调解,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四川老山磨坊食品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四川老山磨坊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查封。解除对被告四川老山磨坊食品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进审判员 程绪和审判员 周爱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