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商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江苏华厦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张家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港口实业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厦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张家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港口实业分公司,张家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商初字第1677号原告江苏华厦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凌霞村)。法定代表人储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荣富。被告张家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港口实业分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沙镇朝阳村。被告张家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港区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厦彩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与被告张家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港口实业分公司、张家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厦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利。原告华厦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厦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95元,减半收取2448元,由华厦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勤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良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