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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靖商初字第0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靖江市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江苏宇山万向传动轴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经知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宇山万向传动轴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靖商初字第0478号原告靖江市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866725-0,住所地靖江市车站路2号。法定代表人倪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新亚,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宇山万向传动轴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92591-3,住所地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E1地块。法定代表人姚安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宇山万向传动轴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正泰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亚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