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徐中全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中全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589号罪犯徐中全,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重庆市綦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0日作出(2006)渡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中全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渝一中法刑执字第14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中全减刑一年;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3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徐中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虽身患疾病,但仍积极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曾获1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徐中全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徐中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中全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 颖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杜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永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