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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行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光远与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远,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中行初字第218号原告李光远,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县。委托代理人肖少飞,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原告李光远诉被告郑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不作为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光远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光远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光远负担。审 判 长  铁莹莹审 判 员  荆战武人民陪审员  贾卓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