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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中行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聂翠英与怀化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翠英,怀化市房产管理局,罗剑,怀化市惠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怀中行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聂翠英,女,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生龙,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01088783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舒清富,男,局长。原审第三人罗剑,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侗族。原审第三人怀化市惠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怀高,男,董事长。聂翠英因与怀化市房产管理局及罗剑、怀化市惠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3)怀鹤行初字第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聂翠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聂翠英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卫红审 判 员  肖尊启代理审判员  李容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谌东霞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