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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新弄与王晓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弄,王晓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67号原告王新弄。被告王晓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弄诉被告王晓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弄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晓辉驾驶的冀FGL0**号面包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王新弄所有的冀FDY1**号奇瑞牌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晓辉驾驶的冀FGL0**号面包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艳北助理审判员  叶金颖人民陪审员  曹永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连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