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方江磊与徐水清、周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江磊,徐水清,周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476号原告:方江磊。被告:徐水清。被告:周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江磊与被告徐水清、周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江磊撤回对被告徐水清、周群的起诉。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顾旭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