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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民一初字第2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郭福喜与赵军营、马玉敏、赵江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福喜,赵军营,马玉敏,赵江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2881号原告郭福喜,男,生于1968年。委托代理人吴昊,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军营,男,生于1962年。被告马玉敏,女,生于1962年。被告赵江龙,男,生于1989年。原告郭福喜诉被告赵军营、马玉敏、赵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福喜的委托代理人吴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军营、马玉敏、赵江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福喜诉称,2011年12月19日,被告赵军营因经营向我借款265000元,被告马玉敏是保证人,被告赵江龙为抵押担保人。我与三被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三人也与我打有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保证期限自借款届满之日起两年,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因至今三被告本息均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265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被告赵军营、马玉敏、赵江龙缺席未答辩。原告郭福喜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以及借据各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款265000元的事实、被告马玉敏、赵江龙担保的事实、保证期限2年。被告赵军营、马玉敏、赵江龙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12月19日,被告赵军营因需向原告郭福喜借款265000元,双方签订有《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12月19日至2012年3月18日,并未约定利率,被告马玉敏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被告赵江龙在书面借据上以抵押人身份,但并未提供抵押物设立抵押登记,但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首页及保证人申明处,被告赵江龙均作为保证人签字捺印。《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借款人违反该合同的,按借款金额30%收取违约金。后原告郭福喜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赵军营欠原告郭福喜265000元,有借据及《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为凭,应予认定。原告郭福喜主张月利率按3%计算,因书面借据及《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均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的,出借人向借款人按借款金额30%收取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赵军营未向原告郭福喜偿还借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之间约定的违约金已超过法律规定,应当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2年3月1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因被告赵江龙并未提供抵押物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并未设立,因此被告赵江龙不应承担抵押责任。但被告赵江龙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的首页及保证人申明处,均作为保证人签字捺印,应当认定被告赵江龙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另《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结合书面借据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本案中的借款日期为2011年12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并未超过该期限,因此被告马玉敏、赵江龙作为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军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福喜借款265000元及违约金(自2012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至本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被告马玉敏、赵江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5275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7095元,由三被告赵军营、马玉敏、赵江龙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三被告付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贵云审 判 员  李敏杰人民陪审员  段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