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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民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堂与被告邯郸市华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堂,邯郸市华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王振堂。被告邯郸市华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西路甲16号。法定代表人李华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俊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堂与被告邯郸市华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堂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王振堂承担。审判员  王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