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沼民一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沼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毛某,女,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委托代理人赵休付,女,1958年2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被告李某,男,1983年2月23日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毛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占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