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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沼民一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沼民一初字第131号原告毛某,女,1982年10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委托代理人赵休付,女,1958年2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被告李某,男,1983年2月23日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毛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占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