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贤群、徐某与被告许明珍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贤群,徐某,许明珍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459号原告李贤群,女,汉族,住泸县福集镇。原告徐某,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法定代理人李贤群(系原告徐某之母),女,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告许明珍,女,汉族,住泸县福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贤群、徐某与被告许明珍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贤群、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瑞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