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城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21-06-29
案件名称
程荣花与解书龙、德州市仁达实业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程荣花;解书龙;德州市仁达实业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城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程荣花,女。被告:解书龙,男。被告:德州市仁达实业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德城民初字第24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解书龙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被告解书龙、德州市仁达实业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赵立梅人民陪审员 冯 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滕志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