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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民一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贺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一初字第589号原告贺某某,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被告马某某,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福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