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民一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贺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一初字第589号原告贺某某,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被告马某某,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申福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