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蔡甸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姚兰琴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兰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蔡甸刑初字第0026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兰琴。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蔡检公诉刑诉(2013)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兰琴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兰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姚兰琴从武汉市武昌区搬至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居住。同年6月及8月,被告人姚兰琴花人民币4万余元从一男子处购买了“麻果”及“冰”并进行贩卖。2013年8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姚兰琴在其住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个透明塑料袋装的5颗“麻果”、1小袋透明塑料袋装的“冰”卖给金某某,又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1个透明塑料袋装的10颗“麻果”卖给凃某某。凃某某买完“麻果”准备离开时,被在此布控的民警当场抓获,从金某某、凃某某身上查获15颗“麻果”、1小袋“冰”。随后,民警对被告人姚兰琴随身携带的包及其家中进行搜查,当场查获疑似毒品物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圆形片剂53袋、蓝色塑料袋包装的圆形片剂1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59袋、散放的圆形片剂15颗、毒资人民币800元。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5颗“麻果”、1小袋“冰”及大量疑似毒品物均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256.46克。经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现场检测,被告人姚兰琴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呈阴性。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2、搜查笔录、现场搜查视听资料、现场照片、查获的毒品照片;3、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鉴定书;4、证人金某某、凃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姚兰琴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兰琴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56.4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兰琴辩解,4万元的毒品买来是自己吸的,由于丈夫不让吸,其就想卖出去;其被抓获的当天,购卖毒品的女子引诱其贩毒。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及8月,被告人姚兰琴购买了毒品“麻果”及“冰”,并先后向胡某、凃某某、金某某进行贩卖。同年8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姚兰琴在其住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1个透明塑料袋装的5颗“麻果”、1透明塑料袋装的“冰”卖给金某某,又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1透明塑料袋装的10颗“麻果”卖给凃某某。金某某、凃某某买完“麻果”准备离开时,被在此布控的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金某某、凃某某身上查获“麻果”15颗、“冰”1袋。随后,民警对被告人姚兰琴随身携带的包及其家中进行搜查,当场搜出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物圆形片剂53袋、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物圆形片剂1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物白色晶体59袋、散放的疑似毒品物圆形片剂15颗及贩卖毒品所得人民币800元。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麻果”15颗、“冰”1袋及大量疑似毒品物均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256.46克。经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现场检测,被告人姚兰琴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呈阴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㈠定罪事实的证据:证人证言。(1)证人凃某某证实:2013年8月28日下午4时许,其到被告人姚兰琴居住的地方向被告人姚兰琴购买毒品“麻果”10颗,并给了被告人姚兰琴500元,出门时被警察抓获。其在上十天以前也在被告人姚兰琴处购买过毒品“麻果”。(2)证人金某某证实:2013年8月28日下午3时许,其到被告人姚兰琴居住的地方向被告人姚兰琴购买毒品5颗“麻果”和50元的“油”后,准备出门时被警察抓获。在此前一天,其到被告人姚兰琴居住的地方向被告人姚兰琴购买毒品“麻果”2颗。(3)证人胡某证实:2013年8月28日下午3时许,其到被告人姚兰琴居住的地方向被告人姚兰琴购买毒品“麻果”时被警察抓获。在此前一天,其到被告人姚兰琴居住的地方向被告人姚兰琴购买毒品“麻果”2颗。(4)证人姚传鸿证实:2013年8月28日下午4时许,民警从其姐姐即被告人姚兰琴家的二个卧室里搜出大量的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圆形片剂和白色晶体,警察在搜查过程中,又有一名男子来敲门时被警察抓获了。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明侦查人员于2013年8月28日下午3时许对被告人姚兰琴家进行搜查,搜出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圆形片剂53袋、蓝色塑料袋包装的圆形片剂1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59袋、散放的圆形片剂15颗、人民币800元、电子秤1个、圆形片剂2袋、白色晶体1袋,并予以扣押。3、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证明侦查人员上交从被告人姚兰琴处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重256.46克。4、武汉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武公禁毒技检字(2013)第JD2075号毒品检验鉴定书,证明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5颗“麻果”、1小袋“冰”及大量疑似毒品物均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256.46克。5、被告人姚兰琴供述:我从今年6月份从武昌搬回蔡甸古井路1号家里住,回来后就开始贩卖毒品。2013年6月份的一天,我花10,000元从一个男的手上买了200颗毒品“麻果”及10克毒品“冰”。2013年8月28日,我花30,000元从另外一个男的手上买了600颗毒品“麻果”及100克毒品“冰”。2013年8月28日下午3时许,一个年轻女子进来跟我说,拿5颗“麻果”、1小袋“冰”,我就从包里的西瓜霜铁盒子里拿出1个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麻果”10颗,将其中5颗“麻果”倒在铁盒子里,从绿箭口香糖铁盒子里拿出1个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交给女子,她给了我300元。这时又进来一个男的,直接给我500元,我知道是买毒品“麻果”的,就从西瓜霜铁盒子里拿出1个透明塑料袋包装的“麻果”10颗给了他,这名男子出门时,警察冲进来将买毒品的2个人及我抓住了。我看到警察冲进来,连忙将卖毒品的钱和装毒品的东西放在屁股下面,被民警当场搜出来,西瓜霜铁盒子里有4个透明塑料袋装的毒品“麻果”及散装的15颗毒品“麻果”,绿箭口香糖铁盒子里有19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资800元。民警从我包里搜出1个透明塑料袋装的毒品“麻果”,从包内的京都枇杷糖铁盒内搜出7袋透明塑料袋装的毒品“麻果”及1个透明塑料袋装的毒品“冰”,从主卧室梳妆台上面的铁盒子里搜出4个透明塑料袋装的毒品“麻果”和1个透明塑料袋装的毒品“冰”,从次卧室梳妆台上面及附近搜出35个透明塑料袋装的毒品“麻果”和1个蓝色塑料袋装的毒品“麻果”、34个透明塑料袋装的毒品“冰”、1个电子秤,从次卧室衣柜面搜出4个透明塑料袋装毒品“冰”、2个透明塑料袋装的毒品“麻果”,而且我弟弟姚传鸿在场见证了这个过程。这次搜出来的毒品“麻果”和“冰”都是未卖完的“麻果”和“冰”。㈡量刑事实的证据:1、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8月28日,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姚兰琴当场抓获。2、被告人姚兰琴的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姚兰琴具备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兰琴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56.4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兰琴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兰琴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时,经检测尿液中甲基苯丙胺呈阴性,且其无吸毒史,故被告人姚兰琴关于4万元的毒品本来买来是自己吸的,由于丈夫不让其吸,其就想卖出去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姚兰琴供述其从2013年6月份开始贩卖毒品,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的甲基苯丙胺都是未卖完的毒品,证人胡某、金某某、凃某某均证实被告人姚兰琴在被公安人员查获前向其贩卖过毒品,故被告人姚兰琴关于购卖毒品的女子引诱其贩毒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兰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28年8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七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晓洪人民陪审员 易传凤人民陪审员 冯又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甘 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