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董林强与被告洋县玉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洋县全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林强,洋县玉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洋县全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079号原告董林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洋县玉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某,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洋县全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林强与被告洋县玉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洋县全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林强于2013年11月26日,以被告玉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先申请工伤保险赔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林强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董林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杨志新审判员 薛兰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党白鹭 微信公众号“”